申請組建省級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:
1.在廣東省內注冊登記的獨立企業法人,且研究開發機構設在廣東省境內。
2.單位管理層創新意識強,重視科研開發工作。
3.市屬單位要求已組建市級工程中心,并正常運行。
4.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,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,可以落實建設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;年產值規模在1億元以上,最近兩年平均年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企業年銷售收入的4%,或不少于1000萬元。批準組建后3年內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上年銷售收入的5%,或不少于1000萬元。
5.科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或本領域內領先,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,擁有研究開發水平高、管理能力強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、具有豐富的產業化實踐經驗的研究開發團隊;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%。
6.與科技界、產業界聯系緊密,產學研合作基礎良好。
7.工程中心組建目標明確,研究開發任務具體,方案可行,措施得力。
認定成功,享受以下政策福利:
1、政府項目立項時優先考慮;
2、提升企業品牌形象,企業的龍頭領導地位,企業的創新研發能力;
3、享受更多資助政策:佛山市20萬元,南海區50萬元,禪城區100萬元,三水區30萬元,高明區10-100萬元。